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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 法》**十九条规定: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**次提出 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,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**次提出 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,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 申请的,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,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,可以享有优先权。"这通常称之为“外国优先权"。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**次提出 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,又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 申请的,可以享有优先权。"这一般称之为“本国优先权"。
文章源自网络,侵权立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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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 法》**十九条规定: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**次提出 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,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**次提出 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,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 申请的,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,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,可以享有优先权。"这通常称之为“外国优先权"。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**次提出 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,又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 申请的,可以享有优先权。"这一般称之为“本国优先权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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