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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

2022-03-01 来自:yirenpaimai
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,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:  1.拍卖法律关系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。虽然在我国的历史上很早就出现过类似今天的拍卖活动,但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缓慢

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,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:

  1.拍卖法律关系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。虽然在我国的历史上很早就出现过类似今天的拍卖活动,但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缓慢,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的拍卖,在我国历史上始终没有形成法律调整的独立的法律关系类型。改革开放后,随着我国拍卖业的恢复和发展,尤其是《拍卖法》的颁布施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,在我国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拍卖法律体系。拍卖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。

  2.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。拍卖法律关系的综合性表现在三个方面:①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综合性。拍卖活动的核心主体至少包括三方当事人,即拍卖人、委托人和竞买人。②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综合性。既有私法关系也有公法关系,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,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。③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综合性。既有财产也有行为,既有有形的财物也有无形的权利或利益。

  3.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关系。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地位突出,其权利义务既可对应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,也可对应于竞买人或买受人的权利义务。例如,保留价确定后,拍卖人****依照保留价规则出售拍卖标的,其中的权利义务既针对委托人,也针对竞买人或买受人。拍卖人的权利义务是拍卖法律关系的核心还表现在,拍卖的相关行为可以不涉及委托人,或者不涉及竞买人或买受人,但必定涉及拍卖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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